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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法定裁判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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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懳娴律师 | 2017年5月30日

“2012年建筑业支付与审判法”(CIPAA)于2014年4月15日开始实施。引入CIPAA法案是为了在临时基础上提供快速且有效的机制来解决建筑合同纠纷,同时要求审裁员做出决定。该决定在通过仲裁,诉讼或协议后,并在最终裁决之前强制执行。议会尚未废除建筑纠纷的仲裁和诉讼; 它只是在这过程中介入了一个临时解决方案。至关重要的是,这已经明确显示审判员的决定具有约束力并且在最终裁决之前必须遵守。

与法律诉讼和仲裁相比,CIPAA的争议解决程序快速且相对便宜。 CIPAA的主要目标是解决长时间困扰建筑行业的现金流问题。这做法会是提出有条件付款的条款来执行,无论是“按时付款”还是“按次付款”或“接收后再付款”,都在建筑行业普遍存在。 CIPAA第35(1)条禁止有条件付款的条款,并让建筑合同中的有条件规定为无效。有条件付款是指在收到第三方付款或以融资便利为条件的付款来进行付款的义务。 CIPAA旨在以某种方式解决与建筑行业的迟付款和不付款相关的问题。

CIPAA还规定在裁决程序结束时收回付款,除非该决定被搁置(通过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在TALLY WIEJL(UK)LTD诉PEGRAM SHOPFITTERS LTD的判决中, May法官引述“那些考虑并制定建筑行业政策的人,其中包括政府,多年来一直认为在适当的情况下有临时平衡点应该有利于那些要求付款的人,并在必要时支付临时费用“。根据CIPAA,审判员的决定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如果整个争议没有达成协议,那么将通过仲裁或诉讼决定,并最终实施最终裁决。

CIPAA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包括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进度(在不影响申请人的延期请求或要求赔偿损失和费用的权利),甚至确保从支付方的直接发放款项。根据CIPAA第30条中要求的书面请求发给委托人,委托人就有义务向因裁决决定获得利益的一方提出该文件。如果委托人不是裁决程序的一方或者不了解裁决程序,则无关紧要。但是,直接付款存在一些实际问题,其中包括可能在分包商和委托人之间出现抵押合同,如此一来直接付款给分包商可能没有考虑到缺陷或延误的可能性,使主承包商背负所有缺陷和LAD赔索。

在该法案中,CIPAA在马来西亚的建筑工作的运用拥有广泛的定义。有关MARTEGO SDN BHD V ARKITEK MEOR&CHEW SDN BHD和 [2017] 1 CLJ 101的案例,广被认为是一个有趣的案例:建筑师在建筑项目中提供纯粹的建筑咨询服务是否可以通过CIPAA向其客户索取其未付费用。这位学识渊博的高等法院法官不同意索赔人的论点,即“建筑咨询合同”,如CIPAA第4节所定义,不适用于提供纯粹咨询服务的合同。法官指出定义中使用的“包括”一词的目的是提供一个广义的意义,而不是一个详尽的意义 – 定义中陈述的内容更多的是通过例子,使词汇有一个有所定义和保持开放的范围。这意味着CIPAA适用于提供纯粹咨询服务的咨询合同。

尽管CIPAA的应用范围广泛,但也不不能概括全部范围。 CIPAA不影响在CIPAA生效之前的任何法院或仲裁的建筑合同中发生的任何支付纠纷有关的诉讼。 CIPAA下的其他豁免包括在第3小节(用于自住的小于四层的建筑物和第40小节(根据部长命令的豁免,例如2014年豁免令))。

马来西亚的法定裁决仍处于初期阶段,需要在未来的时间内建立起来,特别是在解释CIPAA的规定。很明显,裁决不是一个“完美”的正义,但可以让争议迅速和经济地被解决,而任何不公正将通过仲裁或诉讼纠正。总之,似乎市场从对需要“正确”的答案的需求转向于快速得到答案的需求。

黄懳娴律师
联合创始人
IPM环球集团

**本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之用。 如中文译本之文义与英文原文有歧义,概以英文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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