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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 常见问题解答(FAQ)

1. 若在CCC(竣工合格证书)签发后,主要提呈人(PSP)去世或无法联络,将会产生什么后果或影响?

以往,《入伙准证》(CFO)是由地方政府签发,而在新制度下,《完工与合规证书》(CCC)则由主要提呈人(PSP)签发。然而,根据《1974年法令第133号》第71条款的规定,在建筑施工期间或建筑完工之后,建筑物的安全责任,包括提呈建筑图则的人(即PSP),在新制度下依然存在。

为了确保相关方持续履行责任,新认证制度也在阶段性认证(Stage Certification)中引入了更完善的监管机制,并以“责任矩阵”(Matrix of Responsibility)为原则。在这个概念下,每一个建筑组成部分都由相关专业人士、承包商或分包商负责。这意味着,即便PSP对整个建筑的施工负有总体责任,其他参与方也必须对其各自负责的部分承担责任。例如,结构工程的责任将由专业工程师及实际施工的承包商共同承担。PSP只有在所有建筑组成部分皆由相关方完全认证后,方可签发CCC。

因此,即便在CCC签发之后,担任PSP的专业建筑师不幸去世或无法被联络,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结构的责任仍由专业工程师承担。

这种“制衡机制”有助于在PSP去世或无法联络后,降低风险或相关影响。

2. 在CCC签发之前需经过多个阶段性认证程序,这样的新制度是否会导致施工进度延误?

各个建筑构件的认证程序是根据现场施工进度逐步进行的,也就是说, 每当某个构件完成后即可进行相应的认证。因此,CCC的签发时间实际上是掌握在主要提呈人(PSP)手中的。此外,由于地方政府在CCC签发过程中的参与较少,签发周期也因此更加可控、具确定性。然而,地方政府在新制度下仍然保有“制衡”角色,其保障拟建建筑物安全的权力并未受到影响。

在新制度下,一旦PSP确认建筑工程已全面符合所有法律条文和技术条件的要求,他便可立即签发CCC。而在旧有的CFO制度下,即便提呈人(SP)对施工结果感到满意,也必须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由政府进行审核及现场检查后,方可发出CFO。

3. 在CCC制度下,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因为负责监督施工的主要提呈人(PSP)同时也负责签发竣工合格证书(CCC)。此外,也有人指出,由于PSP是由发展商委任的,因此在建筑开发项目中,发展商可能会与PSP串通。

CCC制度的基本前提是,只有对建筑开发项目最了解、具备专业知识与技术的人,才被授权通过签发竣工合格证书(CCC)来认证建筑物的安全与舒适性。主要提呈人(PSP)由于具备相关能力,并全程参与项目从策划、施工直到竣工的各个阶段,因此被认为是对该项目最熟悉、最具掌握能力的人。

此外,法律新增了一项条文,规定任何人若明知而作出或出具虚假或欺诈性的声明、证书、申请,或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将构成刑事罪行。一旦触法,最高可被判处不超过25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4. 地方政府是否仍有责任确保所建成的建筑物安全且适合居住?

根据普通法,地方当局仍然负有责任,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及其适合居住的条件。

在新制度下,地方当局依然在竣工合格证书(CCC)的签发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并承担一定的职责,如《1974年街道、排水与建筑物法令》第133号法令新增的第70条第(23)和(24)款所规定。根据第70(23)款,地方当局有权向主要提呈人(PSP)及相关提呈人(SP)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们纠正任何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可指示PSP暂缓签发CCC,直到相关问题获得解决。而在第70(24)款中,若地方当局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以纠正不合规问题,也可亲自安排施工或采取相关措施。

此外,地方当局也依据该法令第85A条,拥有指示建筑拥有者在CCC签发后的10年内进行定期检查的权力,以持续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与适居性。

5. 是否可以对地方当局提起民事诉讼?

尽管《1974年街道、排水与建筑物法令》第133法令第95(2)条款赋予地方当局某些豁免权,但受害方仍可对地方当局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基于先前的法院判决,明确指出地方当局对第三方负有照顾责任。

6. 专业人士滥用职权的防范机制是什么?

为防止专业人士滥权或滥用职权,新制度引入了“责任矩阵”(matrix of responsibility)的概念,通过设立21个阶段的认证表格,明确划分各阶段的责任与监管。

此外,为加强监管,所有专业人士也受到各自的专业法令及所属专业委员会的约束与监督。

7. 专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PII)是否能为工程师或建筑师提供保障,尤其是在他们如今被要求进行某些超出一般合理注意、技能与勤勉义务范围的认证?此外,购屋者是否也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关保费成本(因保险费用被计入建筑成本),又或者PII本身停止为工程师或建筑师提供保障,从而使买家在未来索赔时面临困难?

目前,两个专业委员会正在探讨将专业责任保险(PII)设为强制性规定的可行性,同时确保相关措施不会增加购屋者的经济负担。

8. CCC制度对购屋者有何好处?

在CCC制度下,竣工合格证书(CCC)可与交屋通知书(VP)同步发出,有效解决以往购屋者取得钥匙却无法入住的问题,因为旧制度下需等到获得入住准证(CFO)后才能正式占用单位。

此外,随着责任矩阵制度的引入,问责与透明度也将进一步提升。若建筑物出现缺陷或问题,可明确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从而更有保障地提升建筑质量,增强购屋者的信心。

9. 主要提呈人(PSP)已对相关工程(G1-G4)进行认证,但地方当局在巡视检查时发现该工程并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相关工程以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地方当局有权采取行动,包括发出不合规通知、指示进行纠正工作,或要求主要提呈人(PSP)暂缓签发竣工合格证书(CCC),直至所有问题获得妥善解决。

10. 主要提呈人(PSP)已提交了表格F及附带的表格G1至G21副本。问题在于,表格G17(道路与排水工程)是否需要获得地方当局或马来西亚公共工程局(JKR)或两者的支持信?

若道路工程范围属于JKR监管,则必须取得JKR的确认信以支持表格G17;若工程范围由地方当局监管,则需取得地方当局的确认信。若道路工程涉及JKR与地方当局两个单位的监管,则必须同时取得两者的确认信。

11. 联邦政府在地方当局管辖区内兴建的建筑物是否需要取得竣工合格证书(CCC)?

根据1995年8月15日内政部秘书长(KSU KPKT)发布的通告《地方当局辖区内联邦建筑物建设规定》以及1999年6月14日的后续通告,由执行机构负责的联邦政府发展项目可豁免申请入住准证(CFO)或竣工合格证书(CCC)。建筑图则仅作为备案用途。

然而,若所建建筑物确实需要CCC,则建筑图则的提呈过程必须遵循《1984年统一建筑章程》(UKBS 1984)的规定。

12. CCC制度如何确保购屋者的权益受到保障?

在CCC制度下,每位顾问、承包商或分包商必须在施工过程中确认并认证21个相关建筑组件均符合图则与规格要求。相关表格的签署者须对所认证的部分全面负责。一旦建筑出现问题或缺陷,可明确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从而保障购屋者的权益

13. OSC委员会每三周召开一次会议,但若主要提呈人(PSP)在CCC方面存在不合规问题,等待会议审议结果往往耗时过长,导致处理进度受到影响。

OSC委员会至少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对于不合规事项的处理,可通过地方当局将相关权限明确下放予市议会主席(YDP)或技术主管,以加快审议与决策流程。

14. 在表格G5中,仅由持牌水管承包商签名并填写注册号码,但未盖上公司正式印章的做法是否被允许?

CCC是由专业人士及合格技术人员全权负责的;而对于承包商或分包商而言,只需提供其签名及所属监管机构的注册编号即可。

15. 如果在马来西亚工程师委员会(BEM)的注册日期已过期,该工程师是否仍被允许签署表格G3?

有关顾问的法令明确禁止未在相关专业委员会注册的专业人士执业。只有在专业委员会有效注册的顾问,才有资格签署和执行竣工合格证书(CCC)。

16. 一位顾问表示,他被要求附上一封关于现场施工工作的确认或支持信,但该要求并未在表格G1至G21中列明。例如在 “ crusher run ”(碎石垫层)施工工作中,该顾问接到项目建筑师(即主导顾问)的指示,需发出一封信函,说明该项工作已符合规格要求等内容。

确认或支持信仅在填写表格G8、G9、G11、G13、G14、G15、G16及G17时才被要求提交。

17. 对于涉及合法化程序并已获得批准的建筑项目,申请人是否仍需提交表格B(开工/复工通知)以取得CCC?

对于已获得建筑图批准但尚未开工的项目,申请人在施工前必须提交表格B(开工/复工通知)。然而,未提交表格B的情况可由地方当局通过其他执法程序处理,而不应影响CCC的签发流程。

18. 专业工程师是否有资格为住宅建筑/房屋发展项目签发CCC?

根据马来西亚建筑师委员会与马来西亚工程师委员会发布的通告(附录A、B及C),有关专业建筑师与专业工程师提呈图则的权限,专业工程师并不具备为住宅建筑或房屋发展项目签发竣工合格证书(CCC)的资格。

19. 独立式住宅是否必须遵循CCC的要求,或是否可由申请人选择性执行?

凡在2007年4月12日之后向地方当局提呈的独立式住宅建筑图,则,均须遵循CCC制度。对于独立式住宅,并没有豁免CCC的规定。

20. 房屋发展项目是否允许签发部分竣工合格证书(F1)?

部分竣工合格证书(F1)不适用于房屋发展项目,因为(法令118)并未包括或授权使用该表格。

21. 在主要提呈人(PSP)提交表格G后,地方当局是否有义务进行现场勘查?

根据第133法令,地方当局并没有义务在接获表格G时进行现场勘查。

22. 是否有任何法律保障发展商或购屋者的权益与利益?

根据《2007年街道、排水与建筑物(修正)法令》— 法令A1286,已明确规定所有与CCC相关的各方责任与权益保障。

23. 什么是表格B?

在任何位于地方当局管辖区的发展项目中,当建筑工程即将展开时,必须向地方当局提交表格B,作为开工或复工的通知。表格B是《Uniform Building By-Laws 1984》中的法定要求。

24. 谁有资格签发CCC?

在CCC制度下,主要提呈人(PSP)是指向地方当局提呈建筑图则以供批准的合格专业人士,且只有PSP有资格签发CCC。只有三类专业人士具备签发CCC的资格,即: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以及建筑绘图师(仅限于不超过2层、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建筑,或符合专业委员会所设定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成为PSP的资格,可向相关专业委员会查询确认。

25. 在政府土地上兴建的永久性建筑(已获得临时地契(TOL)及土地局批准)是否可签发CCC?

CCC制度适用于所有在2007年4月12日后向地方当局提呈建筑图则的建筑物类型,即使建筑用地已获土地局批准也不例外。惟由执行机构负责的发展项目可豁免申请入住准证(CFO)或完工合格证(CCC),建筑图则仅作为记录用途。然而,若有关建筑确实需取得CCC,其图则提呈程序必须符合UBBL 1984的规定。

26. 主要提呈人(PSP)未提交来自外部技术机构的确认信与放行信,例如:用于表格G8和G9的马来西亚消防与拯救局信函、以及用于表格G13的Indah Water Konsortium(IWK)信函等。

对于与项目相关且须附上确认信的G表格,若未附上该确认信,则该表格将被视为不完整,CCC亦无法签发。

27. 主要提呈人(PSP)在提交表格G17(道路与排水)时,仅附上其中一个机构的确认与放行信,例如仅提呈JKR的文件,却未包括来自地方当局的确认与放行信,尽管有关道路属于地方当局的管辖范围。

若有关道路属于地方当局管辖范围,表格G17必须附上地方当局的确认信;若道路属公共工程局(JKR)管辖,则须附上JKR的确认信。若道路同时涉及地方当局与JKR的管辖,则必须同时附上两方的确认信。

28. 主要提呈人(PSP)在地方当局所设技术条件尚未符合的情况下,仍签发竣工合格证书(CCC)。

符合地方当局所设的技术要求是签发CCC的四项主要条件之一。

29. 主要提呈人(PSP)已认证相关工程(G1-G4)。然而,根据现场巡视,地方当局发现工程不符合规定。对此,地方当局应采取哪些行动?

如果尚未签发 CCC,地方当局可发出不遵守规定的通知;但若 CCC 已签发,地方当局可根据《1974 年街道、排水与建筑法令》(法令 133)第 70(13) 条文采取行动。

30. 如果发现 PSP 提交的 Form F 和 Form G 文件不完整,OSC 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这些文件的副本?

根据《1986年统一建筑附则》第25(3)条(UUK 25(3) UBBL 1986)[Sel.P.U 26/1985](2007年修正案),CCC 和 G 表格的副本须在 CCC 签发之日起 14 天内提交给地方政府。这意味着在提交当日,CCC 已经签发给业主,地方政府无权以文件不完整或无效为由拒绝接收,除非另有证据证明文件确实存在问题。

31. 在 PSP 提交 G1 至 G21 表格和 F 表格之后,若地方当局发现提交的文件不完整,是否有规定的时间期限来采取进一步行动?

根据法律,目前没有规定地方当局必须在特定时间内采取行动。

32. 提交给地方当局的 G1 至 G21 表格副本没有获得主要提呈人(PSP)的验证。

这不会使 CCC 的签发无效。

33. 在 G5 表格上,持牌水管承包商仅签名并填写注册编号,但没有加盖公司官方印章。这是否违反规定?

如果表格上没有加盖公司标志的官方印章,也不会引起任何法律后果。

34. 在接获主要提呈人(PSP)的通知或投诉副本后,当地政府是否可以主动进行现场检查?根据《133法令》,现场检查并非强制性。在这种情况下,市政局可能对是否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符合批准条件(如发展准证、土方工程、建筑图则和景观)感到不清楚。

CCC 是基于赋权予主要提呈人(PSP)的概念,由 PSP 运用所赋予的权力进行自我监管。然而,作为规划主管机关的地方政府在普通法下仍负有注意义务,以确保所建建筑物的安全性及适居性。为履行这一责任,地方政府依据《133法令》(2007年修正案)第 A1286 号法案第 70(23)(a) 和 (b) 款,获得了监督建筑施工实施情况的新权力。

35. 如果主要提呈人(PSP)在表格 F 签署日期起超过14天后才提交相关文件及表格 F,可对其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UBBL 1984(2007年修正案)第25(3)条(UUK 25(3)),地方政府可对该行为采取检控行动。

36. 部分主要提呈人(PSP)未能按时将表格 F 的副本提呈予相关专业机构及地方政府。

根据UBBL 1984(2007年修正案)第25(3)条(UUK 25(3)),地方政府可对该行为采取检控行动。

37. 主要提呈人(PSP)伪造了国家污水公司(IWK)污水认证机构(APP)出具的入伙证书(CFO)支持信。

地方政府可根据《133法令》(2007年修正案)第 A1286 号法案第 70(27) 条采取行动,并在适当情况下通知相关专业机构以采取纪律处分。

38. 提呈人员(SP)表示,其方是根据主要提呈人(PSP)的要求,附上一封确认/承认现场施工工作的信函,而表格 G1 至 G21 并未规定有此类要求。

表格 G 中的确认已足以证明责任归属。

39. 主要提呈人(PSP)是否可以要求将提呈人员(SP)的身份证复印件随同已签署的表格 G 一并提呈?

该项要求并非法律所规定。

40. 原应由机械领域的专业工程师签署认证的表格 G10(机械通风),却由电气领域的专业工程师进行了认证。

若涉及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例如中央空调系统,则应由机械工程师负责。若不涉及机械通风系统,例如分体式空调或窗口式空调装置,则应由负责电气布线设计的顾问负责。

41. 地方政府的 CCC 检查清单要求主要提呈人(PSP)为表格 G 附上技术部门的确认/支持信,而实际上表格 G 并不应要求附上此类确认/支持信。

根据UBBL  1984 (2007年修正案)第二附表,共有8份表格 G 需要附上确认/支持信,即 G8、G9、G11、G13、G14、G15、G16 和 G17。其余的表格则无须附上确认/支持信。

42. 地方政府要求主要提呈人(PSP)在申请 CCC 时附上专业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对表格 G 的核实已足以确认责任归属。

43. 地方政府要求主要提呈人(PSP)在施工期间分阶段提交 CCC。

申请人只需在 CCC 或部分 CCC 签发之日起 14 天内,同时提交一份 CCC 或部分 CCC 的副本、已完成的表格 G 副本,以及相关表格所需的确认/支持信副本。并无任何法律规定要求在施工期间分阶段向地方政府提呈表格 G 的副本。

44. 关于 CCC 第一阶段的概念一(Concept 1),这是否为法律规定?该规定是否有在《133法令》或任何其他法令中被列明?

“概念一 – 第一阶段 CCC” 并未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但其存在以下含义:

对于房屋发展项目,实行阶段性概念是为了使发展项目的每一部分在整体完成之前即可获得适任入伙证书(CFO),从而允许分阶段入住。阶段性房屋发展将根据阶段数量签发多个 CCC。需要强调的是,在房屋项目中,第一阶段的 CCC(概念一)被优先处理,因为监管房屋发展的法律并未提及“部分 CCC”(表格 F1)的适用性。至于非房屋发展项目,则可以采用部分 CCC,前提是所有规定的必要服务已符合相关要求。

45. 申请人因营销因素希望将原本获批的100个住宅单位的发展项目,调整为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是否需要对发展准证图(Development Order Plan)和基础设施图(Infrastructure Plan)进行修改,同时也需要修改建筑图(Building Plan),以便能分阶段签发 CCC?

需对发展准证图(Development Order Plan)和建筑图(Building Plan)进行修改,以反映该发展项目已分为两个阶段,并以便在后期完成买卖合约及签发 CCC。若工程范围无更动,则无需修改基础设施图(Infrastructure Plan)。

46. 地方政府的 CCC 检查清单并未明确列明在申请 CCC 时须提呈竣工图(As Built Drawings),这导致主要提呈人(PSP)误以为提呈竣工图是强制性的要求。

提呈竣工图(As Built Drawings)的要求仅在对原获批准图则有修改时才适用。竣工图的提呈并不是签发 CCC 的条件之一。

47. 主要提呈人(PSP)通过 CCC 方式签发了表格 F,但遭地方政府拒绝,原因是地方政府要求 PSP 提交适用于单一住宅项目的表格 F(即 CCC)。

表格 F(即单独建造的独立式住宅如洋房的 CCC)的使用,仅适用于在 2007 年 4 月 12 日之前向地方政府提呈建筑图则的项目。对于在 2007 年 4 月 12 日之后提呈的建筑图则,所有类型的建筑均适用经修订的UBBL(2007年修正法案)所规定的 CCC 方式。

48. 位于地方政府辖区内的联邦政府建筑是否需要申请 CCC?

根据地方政府发展部(KPKT)秘书长于1995年8月15日发出的通告《地方政府辖区内联邦建筑建设规定》及1999年6月14日的后续通告,由执行机构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豁免申请适任入伙证书(CFO)或竣工合格证书(CCC)。建筑图则的提呈仅作为备案用途。然而,若拟建建筑物需取得 CCC,则建筑图则的提呈程序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49. 发展商是否可以在单位尚未接通水源及安装水表的情况下,连同 CCC 一并向买家交付空置占有权(vacant possession)?

在 CCC 签发阶段,所有基本设施如水电供应都已准备就绪,可供接驳。此时,顾问已认证相关基础设施已具备接收服务的条件,且相关供应已就位,等待接驳。通常,水电接驳会在买方缴清地税后进行。

50. 对于一个分阶段发展的项目,提呈人员(SP)是否可以仅提交一份表格 G1涵盖所有阶段?这是因为该项目的土方工程仅获得一次批准,并且整个土方工程是以单一合约完成,且在其他阶段的建筑工程开始前已完成。此外,关于项目标题的使用,应该使用哪个?是否应使用每个阶段建筑图则的项目名称,而不是使用整体发展准证(D.O.)批准的总标题?

表格 G1 仅需在第一阶段的发展中提呈一次。对于后续阶段,应在各自的表格 G1 中注明第一阶段土方工程的批准参考编号,并由 PSP 认证为“不适用(Not Applicable)”。项目名称应采用每个阶段所获批准的建筑图则(BP)名称。

51. 我们是否需要为结构元素如樁基(piling)、筏形基础(raft foundation)、樁承台(pile cap)等分别提交不同的表格 G3?

应根据合约的工程范围分别提交表格 G3。若樁基与樁承台由承包商 A 施工,而筏形基础由承包商 B 施工,则需分别提交两份表格 G3。

52. 我们是否需要为屋顶(roof)、地下室(basement)、钢结构(steel structure)及预应力梁(post-tensioning beam)分别提交独立的表格 G4,尤其是在这些部分是由其他单位提供替代设计的情况下?

仅当涉及不同的提呈人员(SP)时,才需要分别提交各自的表格 G4。

53. 我的项目有一条通往工地的隧道,应使用哪一份表格 G?

应使用表格 G17,因为隧道属于通往发展项目的出入口设施。

54. 我的项目设有一个加压泵站,但现有表格中并无专门针对加压泵站的表格 G。由于加压泵站涉及土木与结构工程以及机械工程,因此牵涉两名专业工程师。请问是否两位工程师都需要在相关表格上签署?

加压泵站若为给水用途,应使用表格 G13;若为污水用途,则应使用表格 G15。在这两种情况下,表格应由土木工程师签署确认。

55. 挡土墙设计适用于哪一份表格 G?

表格 G4。

56. 一个项目有多个阶段,但外部工程已为整个项目整体完成。请问我是否需要为每一个阶段分别提交表格 G13、G14、G17 和 G19?如果需要,应使用哪一个项目名称作为这些表格 G 的标题?

只需在第一阶段的发展中提交一份表格 G13、G14、G17 和 G19。对于后续阶段,在相应的表格中注明第一阶段相关工程的批准参考编号,并由 PSP 在相应的表格 G13、G14、G17 和 G19 上注明 “Not Applicable”(不适用)。项目名称应使用各阶段所批准的建筑图则(BP)标题。

57. 一个项目授予总承包商(Main Contractor),但大部分基础设施工程如给水管网、排污管网、道路与排水工程等随后转包给专业分包商。若相关表格 G 是由这些专业分包商签署的,是否意味着总承包商可因此免责?

若专业分包商已注册 CIDB,则他们可以签署相关的表格 G。否则,总承包商应签署相关的表格 G,并注明所需的 CIDB 注册号码。无论哪种情况,总承包商在合同上仍需对业主承担责任。签署表格 G 的分包商需对其所施工的部分承担责任与义务,但他们必须已注册 CIDB 及其他相关机构(如有)。合同上,总承包商始终对业主负责。

58. 该发展项目位于高速公路旁,因此需将道路与排水图提交予大马高速公路局(LLM)审批。在签署和提交相关表格 G 之前,是否需要取得 LLM 的放行信(Clearance Letter)?(除了地方当局的放行信之外)

签署和提交表格 G 无需取得来自 LLM 的放行信。对于表格 G17,若所建工程属于地方当局与工程局(JKR)共同管辖,则需同时取得两者的放行信;若仅属于其中一方管辖,则只需取得该管辖机构的放行信。

59. 若某项目属一个大型发展的第一阶段,但地下室结构已为整个项目整体建成,请问表格 G4 应填写哪个项目名称?是填写第一阶段的建筑图则标题(BP title)还是整个项目的标题?

应以第一阶段的建筑图则标题(BP title)提交表格 G4,并在其他相关阶段的表格中注明 “Not Applicable”(不适用)。

60. 一个污水处理厂涉及土木与结构工程、机电工程、化学及生物处理过程。请问应由谁负责其设计?是土木工程师、机械工程师、工艺工程师,还是化学工程师?

应由污水处理厂(STP)的提交人员(SP)负责设计工作。

61. 若某份表格 G 不适用,例如项目无需建设污水处理厂(STP),那么表格 G15 应由谁签署?

应由主要提呈人(PSP)签署。

62. 专业人员签发 CCC 的法律是从何时开始生效的?

CCC 适用于在 2007 年 4 月 12 日之后提交审批的建筑图则。

63. CCC 是指什么?

CCC(竣工合格证书)取代了之前由地方当局签发的入住合格证书(CFO)。如今,建筑物的适用性由专业人员进行认证。

64. 政府实施这一改变的原因是什么?

让只有专业人员才能认证建筑物的适用性,并推动专业人士自我监管。

65. 我可以为在 2007 年 4 月 13 日之前批准的建筑图则签发 CCC 吗?

CCC 仅适用于在 2007 年 4 月 12 日之后提交审批的建筑图则的项目。

66. 如果我希望一个已经获得建筑图则批准的项目纳入 CCC 管理,应采取什么措施?

需重新提交建筑图则,并撤销先前已获批准的图则。

67. 如果某些表格 G 未由规定的相关人员签署,我可以签发 CCC 吗?

签发 CCC 的四项条件之一是表格 G 的完整性和就绪状态。因此,若任何一份表格 G 未由指定人员签署,则不可签发 CCC。

68. 在签发 CCC 之前,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应在所有技术条件已充分符合、表格 G 已由相关人员签署、基本设施已妥善提供,以及由主要提呈人(PSP)认证建筑施工与完工监督工作完成的情况下,签发 CCC。

69. 主要提呈人(PSP)在签发 CCC 时是否需要对非技术性条件进行认证?

非技术性条件并非地方当局要求的内容,因此 PSP 无需对其进行认证。

70. 我们注意到表格 G 可从 PAM 和 LAM 的网站下载,但有些市议会(Majlis)自行印制了表格,并要求建筑师/工程师使用这些版本。请问,建筑师/工程师是否必须使用这些表格?

表格 G 可供下载使用,且不应被更改,因为这些是具法律效力的法定表格。

71. 请说明,自 2007 年 4 月 13 日起,是否所有提交给各地方当局(Majlis)的建筑图则都必须强制采用 CCC?

对于在 2007 年 4 月 12 日之后向地方当局提交建筑图则的项目,该项目须遵循 CCC 制度。

72. 建筑师是否可以在电力与水源尚未接通、但已“准备接驳”的情况下签发 CCC? “准备接驳” 是如何定义的?例如,TNB 的电缆已铺设,但变电站尚未安装变压器或尚未送电,这种情况是否视为 “准备接驳” ? 至于水源,只要系统中已有水,是否就可视为“准备接驳”?

“准备接驳” 是指发展项目已完成可接纳公用设施供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且相关供应(如水、电)已可供接驳。在签发 CCC 的阶段,公共设施服务须处于 “准备接驳” 的状态。

73. 在签发 CCC 之前,需要取得哪些放行信(Clearance Letters)?

如适用,需分别为 G8、G9、G11、G13、G14、G15、G16 和 G17 取得 8 封放行信。

74. 那么已经修订并纳入 CCC 要求的 PAM 合约呢?有没有最新的更新?

PAM 合约 2006 是一份标准建筑合约,供雇主与承包商在建筑施工中使用。其条文仅涉及相关当事人的合约权利与义务,与 CCC 作为法定事项无关。

75. 如何向地方当局提交表格 G?

根据《UBBL 1984》第 25(3) 条(2007 年修正案),主要提呈人(PSP)须在签发 CCC 或部分 CCC 之日起 14 天内,将该证书提交至相关地方当局及专业委员会。

76. 询问表格 G 应由总承包商签署,还是应由项目中实际执行工作的建筑承包商(即总承包商的分包商)签署?

应由与业主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总承包商签署表格 G。

77. 在交钥匙项目或设计与建造项目中,如果承包商不是建筑承包商,表格 G 应由谁签署?总承包商还是建筑承包商?两者均为注册承包商。

交钥匙承包商与设计建造合同签约,无论建筑师是由其聘用还是由业主聘用,应为签署表格 G 的一方。该承包商可以选择雇用各分包商进行建筑施工的不同部分,但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始资料来源:KPKT。
*免责声明:作者根据个人观点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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