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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合格证书(CCC)常见问题解答
以往,《入伙准证》(CFO)是由地方政府签发,而在新制度下,《完工与合规证书》(CCC)则由主要提呈人(PSP)签发。然而,根据《1974年法令第133号》第71条款的规定,在建筑施工期间或建筑完工之后,建筑物的安全责任,包括提呈建筑图则的人(即PSP),在新制度下依然存在。
为了确保相关方持续履行责任,新认证制度也在阶段性认证(Stage Certification)中引入了更完善的监管机制,并以“责任矩阵”(Matrix of Responsibility)为原则。在这个概念下,每一个建筑组成部分都由相关专业人士、承包商或分包商负责。这意味着,即便PSP对整个建筑的施工负有总体责任,其他参与方也必须对其各自负责的部分承担责任。例如,结构工程的责任将由专业工程师及实际施工的承包商共同承担。PSP只有在所有建筑组成部分皆由相关方完全认证后,方可签发CCC。
因此,即便在CCC签发之后,担任PSP的专业建筑师不幸去世或无法被联络,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结构的责任仍由专业工程师承担。
这种“制衡机制”有助于在PSP去世或无法联络后,降低风险或相关影响。
各个建筑构件的认证程序是根据现场施工进度逐步进行的,也就是说, 每当某个构件完成后即可进行相应的认证。因此,CCC的签发时间实际上是掌握在主要提呈人(PSP)手中的。此外,由于地方政府在CCC签发过程中的参与较少,签发周期也因此更加可控、具确定性。然而,地方政府在新制度下仍然保有“制衡”角色,其保障拟建建筑物安全的权力并未受到影响。
在新制度下,一旦PSP确认建筑工程已全面符合所有法律条文和技术条件的要求,他便可立即签发CCC。而在旧有的CFO制度下,即便提呈人(SP)对施工结果感到满意,也必须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由政府进行审核及现场检查后,方可发出CFO。
CCC制度的基本前提是,只有对建筑开发项目最了解、具备专业知识与技术的人,才被授权通过签发竣工合格证书(CCC)来认证建筑物的安全与舒适性。主要提呈人(PSP)由于具备相关能力,并全程参与项目从策划、施工直到竣工的各个阶段,因此被认为是对该项目最熟悉、最具掌握能力的人。
此外,法律新增了一项条文,规定任何人若明知而作出或出具虚假或欺诈性的声明、证书、申请,或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将构成刑事罪行。一旦触法,最高可被判处不超过25万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普通法,地方当局仍然负有责任,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及其适合居住的条件。
在新制度下,地方当局依然在竣工合格证书(CCC)的签发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并承担一定的职责,如《1974年街道、排水与建筑物法令》第133号法令新增的第70条第(23)和(24)款所规定。根据第70(23)款,地方当局有权向主要提呈人(PSP)及相关提呈人(SP)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们纠正任何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可指示PSP暂缓签发CCC,直到相关问题获得解决。而在第70(24)款中,若地方当局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以纠正不合规问题,也可亲自安排施工或采取相关措施。
此外,地方当局也依据该法令第85A条,拥有指示建筑拥有者在CCC签发后的10年内进行定期检查的权力,以持续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与适居性。
尽管《1974年街道、排水与建筑物法令》第133法令第95(2)条款赋予地方当局某些豁免权,但受害方仍可对地方当局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基于先前的法院判决,明确指出地方当局对第三方负有照顾责任。
为防止专业人士滥权或滥用职权,新制度引入了“责任矩阵”(matrix of responsibility)的概念,通过设立21个阶段的认证表格,明确划分各阶段的责任与监管。
此外,为加强监管,所有专业人士也受到各自的专业法令及所属专业委员会的约束与监督。
目前,两个专业委员会正在探讨将专业责任保险(PII)设为强制性规定的可行性,同时确保相关措施不会增加购屋者的经济负担。
在CCC制度下,竣工合格证书(CCC)可与交屋通知书(VP)同步发出,有效解决以往购屋者取得钥匙却无法入住的问题,因为旧制度下需等到获得入住准证(CFO)后才能正式占用单位。
此外,随着责任矩阵制度的引入,问责与透明度也将进一步提升。若建筑物出现缺陷或问题,可明确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从而更有保障地提升建筑质量,增强购屋者的信心。
对于相关工程以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地方当局有权采取行动,包括发出不合规通知、指示进行纠正工作,或要求主要提呈人(PSP)暂缓签发竣工合格证书(CCC),直至所有问题获得妥善解决。
若道路工程范围属于JKR监管,则必须取得JKR的确认信以支持表格G17;若工程范围由地方当局监管,则需取得地方当局的确认信。若道路工程涉及JKR与地方当局两个单位的监管,则必须同时取得两者的确认信。
根据1995年8月15日内政部秘书长(KSU KPKT)发布的通告《地方当局辖区内联邦建筑物建设规定》以及1999年6月14日的后续通告,由执行机构负责的联邦政府发展项目可豁免申请入住准证(CFO)或竣工合格证书(CCC)。建筑图则仅作为备案用途。
然而,若所建建筑物确实需要CCC,则建筑图则的提呈过程必须遵循《1984年统一建筑章程》(UKBS 1984)的规定。
在CCC制度下,每位顾问、承包商或分包商必须在施工过程中确认并认证21个相关建筑组件均符合图则与规格要求。相关表格的签署者须对所认证的部分全面负责。一旦建筑出现问题或缺陷,可明确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从而保障购屋者的权益。
OSC委员会至少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对于不合规事项的处理,可通过地方当局将相关权限明确下放予市议会主席(YDP)或技术主管,以加快审议与决策流程。
CCC是由专业人士及合格技术人员全权负责的;而对于承包商或分包商而言,只需提供其签名及所属监管机构的注册编号即可。
有关顾问的法令明确禁止未在相关专业委员会注册的专业人士执业。只有在专业委员会有效注册的顾问,才有资格签署和执行竣工合格证书(CCC)。
确认或支持信仅在填写表格G8、G9、G11、G13、G14、G15、G16及G17时才被要求提交。
对于已获得建筑图批准但尚未开工的项目,申请人在施工前必须提交表格B(开工/复工通知)。然而,未提交表格B的情况可由地方当局通过其他执法程序处理,而不应影响CCC的签发流程。
根据马来西亚建筑师委员会与马来西亚工程师委员会发布的通告(附录A、B及C),有关专业建筑师与专业工程师提呈图则的权限,专业工程师并不具备为住宅建筑或房屋发展项目签发竣工合格证书(CCC)的资格。
凡在2007年4月12日之后向地方当局提呈的独立式住宅建筑图,则,均须遵循CCC制度。对于独立式住宅,并没有豁免CCC的规定。
部分竣工合格证书(F1)不适用于房屋发展项目,因为(法令118)并未包括或授权使用该表格。
根据第133法令,地方当局并没有义务在接获表格G时进行现场勘查。
根据《2007年街道、排水与建筑物(修正)法令》— 法令A1286,已明确规定所有与CCC相关的各方责任与权益保障。
在任何位于地方当局管辖区的发展项目中,当建筑工程即将展开时,必须向地方当局提交表格B,作为开工或复工的通知。表格B是《Uniform Building By-Laws 1984》中的法定要求。
在CCC制度下,主要提呈人(PSP)是指向地方当局提呈建筑图则以供批准的合格专业人士,且只有PSP有资格签发CCC。只有三类专业人士具备签发CCC的资格,即: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以及建筑绘图师(仅限于不超过2层、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建筑,或符合专业委员会所设定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成为PSP的资格,可向相关专业委员会查询确认。
CCC制度适用于所有在2007年4月12日后向地方当局提呈建筑图则的建筑物类型,即使建筑用地已获土地局批准也不例外。惟由执行机构负责的发展项目可豁免申请入住准证(CFO)或完工合格证(CCC),建筑图则仅作为记录用途。然而,若有关建筑确实需取得CCC,其图则提呈程序必须符合UBBL 1984的规定。
对于与项目相关且须附上确认信的G表格,若未附上该确认信,则该表格将被视为不完整,CCC亦无法签发。
若有关道路属于地方当局管辖范围,表格G17必须附上地方当局的确认信;若道路属公共工程局(JKR)管辖,则须附上JKR的确认信。若道路同时涉及地方当局与JKR的管辖,则必须同时附上两方的确认信。
符合地方当局所设的技术要求是签发CCC的四项主要条件之一。
如果尚未签发 CCC,地方当局可发出不遵守规定的通知;但若 CCC 已签发,地方当局可根据《1974 年街道、排水与建筑法令》(法令 133)第 70(13) 条文采取行动。
根据《1986年统一建筑附则》第25(3)条(UUK 25(3) UBBL 1986)[Sel.P.U 26/1985](2007年修正案),CCC 和 G 表格的副本须在 CCC 签发之日起 14 天内提交给地方政府。这意味着在提交当日,CCC 已经签发给业主,地方政府无权以文件不完整或无效为由拒绝接收,除非另有证据证明文件确实存在问题。
根据法律,目前没有规定地方当局必须在特定时间内采取行动。
这不会使 CCC 的签发无效。
如果表格上没有加盖公司标志的官方印章,也不会引起任何法律后果。
CCC 是基于赋权予主要提呈人(PSP)的概念,由 PSP 运用所赋予的权力进行自我监管。然而,作为规划主管机关的地方政府在普通法下仍负有注意义务,以确保所建建筑物的安全性及适居性。为履行这一责任,地方政府依据《133法令》(2007年修正案)第 A1286 号法案第 70(23)(a) 和 (b) 款,获得了监督建筑施工实施情况的新权力。
根据UBBL 1984(2007年修正案)第25(3)条(UUK 25(3)),地方政府可对该行为采取检控行动。
根据UBBL 1984(2007年修正案)第25(3)条(UUK 25(3)),地方政府可对该行为采取检控行动。
地方政府可根据《133法令》(2007年修正案)第 A1286 号法案第 70(27) 条采取行动,并在适当情况下通知相关专业机构以采取纪律处分。
表格 G 中的确认已足以证明责任归属。
该项要求并非法律所规定。
若涉及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例如中央空调系统,则应由机械工程师负责。若不涉及机械通风系统,例如分体式空调或窗口式空调装置,则应由负责电气布线设计的顾问负责。
根据UBBL 1984 (2007年修正案)第二附表,共有8份表格 G 需要附上确认/支持信,即 G8、G9、G11、G13、G14、G15、G16 和 G17。其余的表格则无须附上确认/支持信。
对表格 G 的核实已足以确认责任归属。
申请人只需在 CCC 或部分 CCC 签发之日起 14 天内,同时提交一份 CCC 或部分 CCC 的副本、已完成的表格 G 副本,以及相关表格所需的确认/支持信副本。并无任何法律规定要求在施工期间分阶段向地方政府提呈表格 G 的副本。
“概念一 – 第一阶段 CCC” 并未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但其存在以下含义:
对于房屋发展项目,实行阶段性概念是为了使发展项目的每一部分在整体完成之前即可获得适任入伙证书(CFO),从而允许分阶段入住。阶段性房屋发展将根据阶段数量签发多个 CCC。需要强调的是,在房屋项目中,第一阶段的 CCC(概念一)被优先处理,因为监管房屋发展的法律并未提及“部分 CCC”(表格 F1)的适用性。至于非房屋发展项目,则可以采用部分 CCC,前提是所有规定的必要服务已符合相关要求。
需对发展准证图(Development Order Plan)和建筑图(Building Plan)进行修改,以反映该发展项目已分为两个阶段,并以便在后期完成买卖合约及签发 CCC。若工程范围无更动,则无需修改基础设施图(Infrastructure Plan)。
提呈竣工图(As Built Drawings)的要求仅在对原获批准图则有修改时才适用。竣工图的提呈并不是签发 CCC 的条件之一。
表格 F(即单独建造的独立式住宅如洋房的 CCC)的使用,仅适用于在 2007 年 4 月 12 日之前向地方政府提呈建筑图则的项目。对于在 2007 年 4 月 12 日之后提呈的建筑图则,所有类型的建筑均适用经修订的UBBL(2007年修正法案)所规定的 CCC 方式。
根据地方政府发展部(KPKT)秘书长于1995年8月15日发出的通告《地方政府辖区内联邦建筑建设规定》及1999年6月14日的后续通告,由执行机构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豁免申请适任入伙证书(CFO)或竣工合格证书(CCC)。建筑图则的提呈仅作为备案用途。然而,若拟建建筑物需取得 CCC,则建筑图则的提呈程序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在 CCC 签发阶段,所有基本设施如水电供应都已准备就绪,可供接驳。此时,顾问已认证相关基础设施已具备接收服务的条件,且相关供应已就位,等待接驳。通常,水电接驳会在买方缴清地税后进行。
表格 G1 仅需在第一阶段的发展中提呈一次。对于后续阶段,应在各自的表格 G1 中注明第一阶段土方工程的批准参考编号,并由 PSP 认证为“不适用(Not Applicable)”。项目名称应采用每个阶段所获批准的建筑图则(BP)名称。
应根据合约的工程范围分别提交表格 G3。若樁基与樁承台由承包商 A 施工,而筏形基础由承包商 B 施工,则需分别提交两份表格 G3。
仅当涉及不同的提呈人员(SP)时,才需要分别提交各自的表格 G4。
应使用表格 G17,因为隧道属于通往发展项目的出入口设施。
加压泵站若为给水用途,应使用表格 G13;若为污水用途,则应使用表格 G15。在这两种情况下,表格应由土木工程师签署确认。
表格 G4。
只需在第一阶段的发展中提交一份表格 G13、G14、G17 和 G19。对于后续阶段,在相应的表格中注明第一阶段相关工程的批准参考编号,并由 PSP 在相应的表格 G13、G14、G17 和 G19 上注明 “Not Applicable”(不适用)。项目名称应使用各阶段所批准的建筑图则(BP)标题。
若专业分包商已注册 CIDB,则他们可以签署相关的表格 G。否则,总承包商应签署相关的表格 G,并注明所需的 CIDB 注册号码。无论哪种情况,总承包商在合同上仍需对业主承担责任。签署表格 G 的分包商需对其所施工的部分承担责任与义务,但他们必须已注册 CIDB 及其他相关机构(如有)。合同上,总承包商始终对业主负责。
签署和提交表格 G 无需取得来自 LLM 的放行信。对于表格 G17,若所建工程属于地方当局与工程局(JKR)共同管辖,则需同时取得两者的放行信;若仅属于其中一方管辖,则只需取得该管辖机构的放行信。
应以第一阶段的建筑图则标题(BP title)提交表格 G4,并在其他相关阶段的表格中注明 “Not Applicable”(不适用)。
应由污水处理厂(STP)的提交人员(SP)负责设计工作。
应由主要提呈人(PSP)签署。
CCC 适用于在 2007 年 4 月 12 日之后提交审批的建筑图则。
CCC(竣工合格证书)取代了之前由地方当局签发的入住合格证书(CFO)。如今,建筑物的适用性由专业人员进行认证。
让只有专业人员才能认证建筑物的适用性,并推动专业人士自我监管。
CCC 仅适用于在 2007 年 4 月 12 日之后提交审批的建筑图则的项目。
需重新提交建筑图则,并撤销先前已获批准的图则。
签发 CCC 的四项条件之一是表格 G 的完整性和就绪状态。因此,若任何一份表格 G 未由指定人员签署,则不可签发 CCC。
应在所有技术条件已充分符合、表格 G 已由相关人员签署、基本设施已妥善提供,以及由主要提呈人(PSP)认证建筑施工与完工监督工作完成的情况下,签发 CCC。
非技术性条件并非地方当局要求的内容,因此 PSP 无需对其进行认证。
表格 G 可供下载使用,且不应被更改,因为这些是具法律效力的法定表格。
对于在 2007 年 4 月 12 日之后向地方当局提交建筑图则的项目,该项目须遵循 CCC 制度。
“准备接驳” 是指发展项目已完成可接纳公用设施供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且相关供应(如水、电)已可供接驳。在签发 CCC 的阶段,公共设施服务须处于 “准备接驳” 的状态。
如适用,需分别为 G8、G9、G11、G13、G14、G15、G16 和 G17 取得 8 封放行信。
PAM 合约 2006 是一份标准建筑合约,供雇主与承包商在建筑施工中使用。其条文仅涉及相关当事人的合约权利与义务,与 CCC 作为法定事项无关。
根据《UBBL 1984》第 25(3) 条(2007 年修正案),主要提呈人(PSP)须在签发 CCC 或部分 CCC 之日起 14 天内,将该证书提交至相关地方当局及专业委员会。
应由与业主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总承包商签署表格 G。
交钥匙承包商与设计建造合同签约,无论建筑师是由其聘用还是由业主聘用,应为签署表格 G 的一方。该承包商可以选择雇用各分包商进行建筑施工的不同部分,但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始资料来源:KPKT。
*免责声明:作者根据个人观点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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